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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告锡旅罚字〔2019〕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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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06438/2019-09183 生成日期 2019-07-10 公开日期 2019-07-18
文件编号 锡旅罚字〔2019〕第 2 号 发布机构 无锡市旅游监察支队
效力状况 有效 附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第(十四)项“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之规定。 2019年7月5日,本局依法向江苏国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锡旅罚告字〔2019〕第 2 号),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江苏国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无异议,也未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申辩的要求。

  名称:江苏国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005703733006

  地址: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张陵捷            联系电话:130512****4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11**********55

  旅行社许可证编号:L-JS-CJ00092

  经查,李**等19名游客在江苏国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宜兴营业部报名参加“东北、俄罗斯、朝鲜空调专列13日游”,并由游客代表李**签订了旅游合同(编号8005384)。

  江苏国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北京金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签订有《组团社与地接社旅游接待合同》,告知游客代表李**等19人的团队是由北京金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责接待,并经游客代表李**同意。但在签订的旅游合同(编号8005384)中,以及发放给李**等客人的出团行程单中,均没有载明地接社名称,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第(十四)项“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之规定。

  2019年7月5日,本局依法向江苏国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锡旅罚告字〔2019〕第 2 号),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江苏国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无异议,也未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申辩的要求。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第二项:“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之规定,根据该行为系你公司初犯,且能主动配合调查,游客李**等对参加此团服务接待工作表示满意等情节,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处30000元罚款。

  同时,要求你公司加强内部管理,举一反三,自查自纠,规范旅游经营行为,规范旅游合同签订,提升旅游服务质量。

  请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清罚款。逾期不缴的,本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锡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无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19年7月10日

来源:无锡市旅游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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