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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防局关于印发《无锡市防空地下室 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13 09:57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市民防局关于印发《无锡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锡防规〔2018〕1号

各市(县)区民防局(人防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和单独建设的城市地下空间兼顾设防管理工作,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融合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72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7〕154号)、《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试行)》(苏防规〔2016〕1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锡价服〔2018〕43号)等规定,我局制定了《无锡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本细则自2018年8月15日起施行。我局制定印发的《无锡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行政许可管理办法》(锡防规〔2013〕3号)废止。

  

  无锡市民防局 

  2018 年7月10日

无锡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和单独建设的城市地下空间兼顾设防(以下简称单建)管理工作,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融合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72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7〕154号)、《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试行)》(苏防规〔2016〕1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锡价服〔2018〕4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结建的范围

  (一)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应当按总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面积之和)的6-8%修建6级及以上防空地下室。其中无锡市区按总建筑面积的8%修建,江阴市、宜兴市均按总建筑面积的6%修建。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

  (二)临时建筑、工业建设项目中的生产性建筑以及其它特殊建(构)筑物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具体范围详见附件2。

  (三)各市(县)、区人防主管部门及相关审批部门无法界定是否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特殊项目,经市民防局认定、公告并报省民防局备案,亦可列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

  二、结建的配置要求

  (一)防空地下室配置应符合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要求,做到规模适当、布局合理、功能配套。具备与其他防空地下室或地下工程连通条件的,应当建设连接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

  (二)新建民用建筑战时掩蔽人数按地上建筑面积35平方米/人核定。最低人均结建面积无锡市区按1.6平方米/人,江阴市、宜兴市均按1.4平方米/人。在满足战时人员掩蔽需求和按规定配置相应医疗救护工程或防空专业队工程的前提下,可适当配置物资库等配套工程。人员掩蔽工程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米。

  (三)人防专业队组建单位应当在新建、改扩建相关建设项目时,结合修建防空专业队工程。医疗机构应当在新建和改扩建医用建设工程时,结合修建医疗救护工程。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按照相关要求落实防护建设工作任务。

  各市(县)、区应根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合理布局、协调配置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和医疗救护工程,建设量宜占人防工程总量的4%-7.5%和2.5%-4%。

  地上建筑面积超过20万(含20万)平方米的建筑(分期建设项目合并计算),除满足最低人均结建面积指标外,应配建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人员掩蔽部及装备部。

  鼓励相关单位建设防空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以及一等人员掩蔽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可按1:1.4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医疗救护工程可按1:1.7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经建设单位申请,审批部门批准,可进行易地建设:

  (一)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二)因暗河、流砂、基岩埋深较浅等地质、地形或者建筑结构条件限制不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三)因建设场地周边建筑物或者地下管道设施等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四)按照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

  (五)按照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城市某区域人防工程人均面积达到最低人均结建面积指标,且在既有人防工程服务半径内的;

  (六)其他因特殊情形需要易地建设的。

  前述第(五)款情况中城市某区域,对已编制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专项规划的,城市某区域根据相关专项规划确定;对未编制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专项规划的,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编制的,城市某区域由基本控制单元确定,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编制的,城市某区域为项目建设地块红线范围;所称服务半径按照200米计算,具体为:建设地块红线与既有人防工程邻近出入口的最短直线距离。

  依(一)、(二)、(三)、(六)款情形申请易地建设的,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地质勘查报告,或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审批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对属于(二)、(三)款情形的,审批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应当采取实地勘验等方式进行核实。

  四、单独修建的城市地下空间兼顾设防标准

   (一)无锡市区按总建筑面积的8%,江阴市、宜兴市按总建筑面积的6%确定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应建面积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的,按应建面积修建6级以上人防工程;应建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可按1个防护单元建设(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00平方米)6级以上人防工程,也可整体按满足防常规武器非直接命中的要求建设人防工程。

   (二)单独建设的城市地下空间兼顾设防工程,在功能配置上应当优先配建人员掩蔽工程,鼓励配建防空专业队工程。

  (三)使用人防专项资金单独建设的人防工程,应严格控制非防护区的规模,不得超过建筑面积的40%。

  五、易地建设费的缴纳和减免

  (一)人防易地建设费的缴纳标准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锡价服〔2018〕43号)执行。

  (二)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项目,在审批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建设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缴款日期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之前。逾期不缴的,审批部门应书面告知人防执法部门,由人防执法部门责令15日内缴纳。当事人超过责令限期缴纳时间仍未缴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审批部门应在行政许可决定书中明确上述缴费要求。

  (三)符合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在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下方可进入减免易地建设费审批程序。审批部门应对减免政策文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除国家、省规定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建设人防工程,减免易地建设费。

  学校建设项目减免时应区分教学用房的范围,教师家舍及对外经营用房等属于非教学用房范围。

  危房翻新项目、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后重建的民用建筑以及在原有建筑主体上加层或扩建的民用建筑,在计算防空地下室建设面积和缴纳易地建设费时可将现总建筑面积扣除原总建筑面积。民用建筑原地翻建的按新建项目审批。

  六、行政指导

  按照职能分工,人防主管部门或审批部门在民用建筑建设项目方案设计阶段受理结建和单建咨询。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咨询申请资料,提供行政指导建议,初步明确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的布局、分期配置要求、建筑面积、抗力等级、战时功能,建设项目是否具备易地建设条件等。

  七、审批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1、建设项目在规划方案审定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受理结建或单建行政许可申请。分期建设的项目,行政许可申请范围与拟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范围应一致。

  2、行政许可受理需提供的资料详见附件3。

  (二)项目审查

  1、审批部门应制定和执行内部审查制度,确保审查内容和审查程序符合规定。

  2、对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应优先安排结建防空地下室,多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可以在同一项目的后期建设中抵扣。在后期建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该项目的后续建设已取得国土部门用地批准文件;后期建设项目符合防空地下室建设要求。

  (三)审批决定

  1、结建和单建行政许可决定应在规定期限内书面作出,批后应 予以公示(涉密内容除外)。

  2、行政许可文书按省民防局要求应格式相对统一,按规定要求编号。

  3、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通知单应作为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发给申请人。为确保市区人防工程规划统一实施,各区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通知单由市民防局统一同步网上审核。

  4、相关审批局向同级人防主管部门,市(县)、区人防主管部门向市民防局每月应抄送审批汇总资料。

  八、审批决定的撤回、变更、延续与注销

  (一)审批部门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如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项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二)民用建筑在建设方案、建设主体等变更情况下,建设单位应向审批部门提出变更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部门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三)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限为2年。许可在建设项目本期建设防空地下室的行政许可决定,2年内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有效;许可在同一建设项目后期建设防空地下室的行政许可决定,2年内办理后期人防报批手续的有效。要求延续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四)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人防主管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有超过行政许可有效期等情形需注销的,应及时告知审批部门。

  九、审批资料归档

  审批资料应及时归档,长期保存。归档资料应能反映和佐证审批结果,并注意补充因项目特殊性需要增加的其他归档资料。符合《江苏省民防行政许可文书立卷归档规则》的相关要求,主要内容见附件4。

  十、审批后监督检查

  (一)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机关对被委托行政机关,人防主管部门对审批部门都应定期对审批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二)审批部门在建设项目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核实等后续阶段应及时跟踪复查建设项目是否有未报人防审批情况,是否有重大变动。如有重大变动应通知建设单位变更结建行政许可或补缴易地建设费。监督检查人员应将监督情况记录。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移交执法部门处理:建设项目已经公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未申报人防审批的或申报后不办理的;通知建设单位重新核定配建标准或补交易地建设费拒不办理的;注销行政许可项目存在违法情形的。

  (三)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后,应依据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核实面积核对审批情况,发现规划核实面积超过项目申报总面积的应通知建设单位补缴易地建设费。

  十一、违规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部门或单位中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无锡市民防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规定给予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十二、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无锡市民防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8年8月15日起施行,由无锡市民防局在2013年12月3日制定印发的《无锡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行政许可管理办法》(锡防规〔2013〕3号)废止。

附件1:

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范围

  民用建筑一般可分为(包括但不限于)住宅类建筑、行政办公类建筑、文教类建筑、体育类建筑、医疗类建筑、科研类建筑、商业类建筑、交通类建筑、展览类建筑、观演类建筑、通讯广播类建筑、生活服务类建筑、宗教民政类建筑。相应的典型建筑形式见下表。

类别

典型建筑形式

住宅类建筑

住宅、公寓、宿舍及其配套设施等

行政办公类建筑

行政楼、办公楼等

文教类建筑

幼儿园、学校、图书馆、文化馆、档案馆、文化中心等

体育类建筑

体育馆(场)等

医疗类建筑

门诊楼、住院楼、医技楼等

科研类建筑

科研楼、实验楼等

商业类建筑

商场、餐馆、宾馆、酒店、招待所、仓库等

交通类建筑

候车室、候船室、候机室、经营性地上车库等

展览类建筑

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

观演类建筑

影剧院、杂技场等

通讯广播类建筑

广播台、电视台等

生活服务类建筑

食堂、菜场、浴室等

宗教民政类建筑

教堂、庙宇、殡葬场所等

 

备注:工业建设项目中的食堂、宿舍、产品研发用房以及办公会议用房等非生产性用房,属于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

附件2

不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范围

类别

典型建(构)筑物

工业建设项目中生产性建筑

生产车间、生产制造监控用房和机房、产品检验试验用房、厂房附属更衣淋浴用房、厂房附属仓库、门卫以及配电、水泵、蒸汽等设备用房等,

生产性物流仓库、粮库

汽车、特种设备等维修、检测车间

公益建筑

单独修建的公共厕所、垃圾站(房)、水泵房、消防站、变配电房(站)、开闭所、区域机房等

特殊建(构)筑物

围墙、发射塔、烟囱、水塔、露天泳池、老旧居民楼加装电梯

独立的钢构车库、独立车棚

备注:1不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上所列建(构)筑物类型,遇到其他特殊项目,经设区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公告并报省民防局备案,亦可列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

2当同一建筑物中布置有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房时,非生产性用房应修建防空地下室。

3、水厂、电厂、油厂等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依法落实防护要求,鼓励其将关键部位和重点车间建在地下。

附件3:

防空地下室审批受理资料清单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备注

1

行政许可申请书

1

原件

2

项目面积概况表

1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共同盖章原件

3

发改委项目立项批文

1

复印件

4

规划定点图

1

复印件

5

规划方案审定意见

1

复印件

6

初步设计阶段(或施工图阶段)建筑总平面图

1

含分栋地上建筑面积表、各地下室面积表、防空地下室位置、总体技术经济指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共同盖章原件。

7

地下室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平面图

1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共同盖章原件

8

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平面图

1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共同盖章原件

9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1

复印件

10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1

复印件

11

经办人身份证

1

复印件

12

授权委托书

1

原件

13

其它需增补的资料

 

 

以上涉及图纸的,提供光盘一张。3-5,9-11项审批机构共享的可不提供。

附件4

防空地下室审批资料归档清单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备注

1

行政许可决定书、设计条件通知单及送达回证

1

原件

2

行政许可申请书、项目面积概况表

1

原件

3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清单、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受理审批表及送达回证

1

原件

4

行政许可审批表、结建审核计算书、行政许可项目缴费通知、行政许可相关材料接收清单

1

原件

5

行政指导建议书(申请行政指导的项目)

1

原件

6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1

 

7

建设单位其它按规定应申报的资料

1

 

8

易地建设费收据(复印件)

1

 

9

因项目特殊性需要增加的其他归档资料(减免需提供的资料,分期建设申请、审批资料,因项目变动的变更审批资料等)

1

 

 

来源:无锡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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