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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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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06438/2017-08328 生成日期 2017-12-05 公开日期 2017-12-08
文件编号 锡民救〔2017〕23号 发布机构 无锡市民政局
效力状况 有效 附件下载 下载
内容概述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局、农村工作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省民政部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工作的通知》(苏助发〔2017〕1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有效衔接工作,充分发挥制度合力,有效缓解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参保资助对象衔接

  各地要全面落实资助困难群众参保政策,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家庭中的特定困难群体等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财政补贴和全额资助。民政、农委、人社以及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民政、总工会、残联等相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将资助对象名单提供给当地基本医保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医疗救助对象参保,并确保人费对应、足额缴纳、及时参保、应保尽保。

  二、做好保障对象救助标准衔接

  各市(县)、区要切实落实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6〕169号)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民政厅等部门《江苏省农村低收入人口20种大病专项救治实施方案》(苏卫医政〔2017〕31号)精神,对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70%救助,其中,对重大病患给予85%救助。对市区医疗救助对象中的12种慢性病(重症)和门诊特殊病种低收入患者家庭月人均收入由在低保标准以上、1.5以下调整为在低保标准以上、2倍以下,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政策规定,并将临时救助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指导县(市、区)依托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准确认定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及时落实救助政策。

  三、推进大病保险倾斜政策衔接

  各市(县)、区要落实省人社厅等6部门《关于切实做好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等困难群体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300号)规定,降低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大病保险起付线比普通参保患者降低50%,各报销段报销比例比普通参保患者提高5个百分点。要探索为特定困难对象购买医疗救助责任保险,对重大病患者医疗费自费部分给予保险救助,更好地缓解困难对象体制外医疗费用负担,着力破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进一步提升医疗救助实效。

  四、实行住院先诊疗后付费衔接

  各地要针对医疗救助对象全面实施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先诊疗后付费改革。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先诊疗后付费的政策要求,困难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要适当降低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押金;出院时,依托社保结算平台“一站式”同步即时结算。各地要建立健全困难群众按规定分级转诊和异地就医先诊疗后付费的结算机制,切实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改革衔接,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五、着力强化监督管理制度衔接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共同做好医疗服务行为的质量监督和规范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定期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资金使用、管理服务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要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将医疗救助开展情况纳入绩效评价体系进行考核,确保医疗保障、医疗救助可持续发展。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对医疗保障、医疗救助政策知晓度,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

  无锡市民政局           无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5日

  无锡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5日印发

来源:无锡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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