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政策

关于印发《无锡市文化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

时间:2017-03-29

  各市(县)、区文体(文体旅游、教育文体)局、财政局,各有关直属文化单位:

  为进一步培育市场主体,加快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步伐,经研究,现将《无锡市文化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印发如下,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锡市文化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docx

  无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无锡市财政局

  2017年3月22日

  附件:

  《无锡市文化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快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着力构筑区域性的文化创新创意中心、文化资源配置高地、市场信息交流平台和文化产业集聚基地,力争使文化产业成为我市国民经济重要支柱性产业之一,根据《中共无锡市委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以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高端化为引领全力打造无锡现代产业发展新高地的意见》(锡委发〔2015〕40号)和《中共无锡市委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现代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锡委发〔2015〕56号),以及《无锡市现代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锡政发〔2016〕18号)等相关规定,设立无锡市文化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绩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金安排

  文化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在市服务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列入市文广新局年度部门预算。

  第三条 使用原则

  扶持资金的使用应当围绕“产业强市”战略,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转型发展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放大效应,聚焦重点,注重绩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市文广新局负责制定发布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和立项,审核绩效目标,提出支持意见;负责扶持资金使用情况信息公开,处理质疑或投诉等事宜;负责扶持项目的跟踪监管和绩效评价,定期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

  市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负责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组织开展引导资金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第五条 资金分配

  文化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分配方式主要采用项目法分配,通过专家评审、竞争性分配、招标确定等方式择优选择项目或企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或企业按政策予以支持。市文广新局负责建立项目储备库,推进常年申报、定期审核、动态管理机制,提前启动项目储备库项目的申报、入库、排序、审批等工作,于每年上半年(5月1日前)和下半年(10月1日前)完成项目审核立项工作,并将拟支持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

  第六条 预算编制

  市文广新局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于每年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扶持资金预算,根据项目储备库中项目的储备情况,按照轻重缓急,好中选优的原则,择优将储备项目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提出年度部门预算建议,并按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根据市文广新局年度部门预算建议,综合考虑年度工作计划、项目储备情况、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和当年财力可能,提出扶持资金年度预算草案,并按规定程序报市人大批准。

  第七条  资金拨付

  年度预算批准后,市文广新局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市文广新局拨款申请、年度预算和拨款依据,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拨付扶持资金。各地财政部门应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在市级扶持资金下达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相关项目承担单位或企业。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

  第八条 支持对象

  扶持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市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属于《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相应类别的文化企业、文化事业单位(不包括公益一类文化事业单位)以及为文化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相关金融机构等。申报扶持资金的项目或单位应当符合文化产业发展支持政策和当年扶持资金申请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第九条 支持范围

  扶持资金重点支持符合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方向的影视传媒、创意设计、数字出版、文化旅游、动漫网游、演艺娱乐、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等文化产业项目,以及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重点领域。

  第十条 申报条件

  申请扶持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依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与核算体系;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近五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

  (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省及市产业发展导向,发展目标明确,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影响力大;

  (三)项目程序合法、手续齐全完备;项目已经开工建设,申请年度项目实际完成率达40%以上,项目建设资金已足额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 支持方式

  扶持资金主要采用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股权投资和融资增信等方式给予资助。

  第十二条 支持标准

  扶持资金按照下列标准予以支持:

  (一)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1、对在我市备案申报,我市企业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30%以上,且无锡作为出品方的文化产品,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原创文化产品奖励。

  (1-1)电影播出奖励。在全国院线首映的电影(含动画电影),按照项目投入的5%,最高给予50万元的奖励;票房收入总额分别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及以上的,每部电影最高再给予30万元、4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影片票房以全国电影票房综合信息系统统计数据为依据。

  (1-2)电视片播出奖励。在中央台主要频道或省级卫视黄金时段(19-22时)首轮播出的电视剧,按照项目投入5%,最高给予中央台播出100万元、省级卫视播出50万元奖励。

  (1-3)动漫产品奖励。在中央台主要频道或省级卫视、专业卫星频道(北京卡酷、湖南金鹰、广东嘉佳、上海炫动、江苏优漫少儿等)黄金时段(16-22时)首轮播出的动漫电视片,按照项目投入的5%,三维片最高给予中央台播出100万元、省级卫视或专业卫星频道播出50万元奖励;二维片按照三维片奖励标准的50%执行。原创动漫衍生产品销售收入超过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 1%的比例给予奖励。首次出版的原创漫画作品,按照项目投入的5%,最高给予5万元奖励。对文化部认定的动漫企业和市动漫产业重点扶持单位优先支持。

  (1-4)其他渠道播出奖励。对在中国网络电视台、乐视网、爱奇艺、优酷等重点新媒体渠道首轮播出的电影、电视剧、动漫产品(电影须取得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动漫产品须取得发行许可证),按照项目投入的5%,分别最高给予5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1-5)游戏产品奖励。对我市企业研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网络(手机)游戏,单款游戏产品上线一年内收入达1500万元的,每款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

  (1-6)原创戏剧作品商演奖励。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递正能量、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总投入达到100万元的原创戏剧作品,首次商演后,按照作品实际投入的5%,最高给予30万元的奖励;首演一年内演出场次达到10场 的,按照每场演出最高2万元的标准,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场租费补贴已享受者不重复支持)。

  (2)原创文化产品成就奖励

  (2-1)对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奖项、国家级奖项的原创影视产品,最高给予30万元奖励。

  (2-2)对获得国家级奖项的原创戏剧作品,最高给予30万元奖励。

  (2-3)对获得国家级奖项的原创出版(含纸质、数字)精品(含动漫),最高给予30万元奖励。

  (2-4)对在文化创意设计大赛中获得国际奖项、国家奖项的原创文化作品,最高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2、文化与科技融合项目资助。对高新技术在影视产业的应用、新闻出版数字化转型、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特色文化产业发展等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的10%,最高给予100万元补贴。

  (二)加强文化与金融融合

  1、加大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力度。发挥政府股权投资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加大对我市文化企业的投资力度,激发市场主体与社会力量的创新创业活力。

  2、支持中小微文化企业债权融资。发挥无锡市信用保证基金作用,通过政府引导,政银保合作,对全市中小微文化企业予以融资增信。建立中小微文化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机制,经确认的中小微文化企业风险补偿贷款发生本金损失,按照相关部门与合作银行签订的协议约定比例,由风险补偿资金和合作银行共同承担,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3、中小微文化企业贷款贴息资助。对获得信保基金专项贷款的中小微文化企业按期还本付息,企业运行情况良好,经主管部门确认后可最高给予专项贷款同期基准利率50%的贴息支持,同一企业累计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推动产业集聚发展

  1、文化产业集聚区投资资助。通过保护性开发、盘活存量资产等方式新建成的文化创客空间和文化产业园区,实际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达到1000万元以上、入驻文化企业数量达10家的,按其实际投入的5%,最高给予200万元补贴。

  2、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运营资助。根据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机构)服务中小企业的成果和业绩等因素,经考核评估后,原则上每年择优认定不超过5家平台(机构)予以奖励。其中考核等次为优秀的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考核等次为良好的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优秀等次的比例不超过扶持平台总数的30%。同一平台(机构)支持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其他专项资金已经资助,不重复支持。

  (四)拓展市场发展空间

  1、文化产品出口奖励。对新列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名录的我市文化企业,最高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文化产品出口项目的企业,最高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文化企业展会补贴

  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各类文化专业展会等,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参展费用(包括展位费、特装费、公共布展费)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文化市场体系建设资助

  (1)对我市新设立的影视发行公司,以第一发行方发行的上年度票房总额达到2500万元、5000万元、2.5亿元以上的,分别最高给予25万元、5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我市新设立的文化产权交易中心、艺术品交易公司,上年度实际交易佣金达到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分别最高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我市新设立的演艺(经纪)机构,上年度组织商业演出30场次且营业收入达到300万元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引导文化消费

  积极培育和引导我市文化消费,面向我市文化企业开展政府采购,具体按照《无锡市引导文化消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锡财教〔2012〕18号)执行。

  第三章   执行流程和决策机制

  第十三条 申报指南

  市文广新局按照国家和省、市产业发展要求,确定年度市级扶持资金支持的方向、结构和重点,发布文化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绩效目标和要求,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等工作。市文广新局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优势,加强政策宣传,广泛征集项目,共同做好项目申报等工作。

  第十四条 申报受理

  扶持资金实行网上申报和管理。扶持项目通过在“无锡市现代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和服务平台”进行申报、受理和管理,未通过平台系统申报的项目,扶持资金不予支持。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当年度申报指南要求,及时在线申报并向市文广新局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项补助,不得多头申报或重复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各地文广新局管理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区文化产业项目,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文广新局和市财政局。

  市文广新局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对申报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补齐的申报资料。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

  企业或单位申请扶持资金需提交以下基本资料:

  (一)无锡市文化产业扶持资金项目申请书;

  (二)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登记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

  (三)近两年财务报表(新设企业除外);

  (四)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五)文化产业发展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

  市文广新局负责制定项目评审办法,明确评审标准和规范,及时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或专项审计等工作。加快推进部门联审、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网上评审等办法,确保项目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市文广新局加强对申报项目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审查,加强项目比对,防止重复支持或多头支持,提高扶持项目的质量。扶持资金实行限项限额管理,同一企业或单位市级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评审制项目同一企业或单位每年支持总数不超过2个,企业存在在建在研项目的,视同同一功能类别的项目支持;核准制项目不受申报个数限制。市文广新局对预警项目全面进行符合性审核和实质性审核,审核后提出是否立项支持的意见。

  第十七条 项目确定

  通过市级评审的项目,由市文广新局编制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对控制类和禁止类预警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确需支持的,市文广新局应当提出充足理由和明确依据,经分管市领导同意后报市现代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八条 项目公示

  对审批通过的市级扶持项目,由市文广新局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市文广新局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市文广新局应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市文广新局依法公开本部门扶持资金分配、使用等相关情况。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

  获得扶持资金扶持的企业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市文广新局做好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受扶持后的连续三年内,按照规定做好相关数据报送工作,如实在“无锡市现代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和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

  市文广新局每年年初应当对上一年度所支持项目进行资金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送市财政局。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具体扶持项目、项目总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财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抽查和评价。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审计监督

  扶持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监督,确保扶持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

  获得扶持资金扶持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截留、挪用。

  企业或单位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擅自改变扶持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不按规定专款专用,不按规定报送相关数据材料或拒绝配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由市文广新局取消或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对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项目和经费评审、评估、审计和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扶持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审计和服务资格,列入不诚信中介机构名单。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扶持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信用管理

  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市文广新局应对项目承担企业或单位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评价制,并对失信行为予以记录;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企业或单位列入不诚信名单,并取消该企业或单位五年申报各级、各类扶持资金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市区联动

  各市(县)、区根据各自区域的产业特点和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落实和安排本地区文化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实行上下联动,形成政策合力,聚集支持重点,促进本区域文化产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 应用解释

  本细则由市文广新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所指核准制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评选和表彰等程序已经完成;

  (二)项目支持的标准和依据明确;

  (三)支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项目采用评审制审核方式。

  第二十六条 实施日期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无锡市文化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锡文广新发〔2016〕16号 锡财工贸〔2016〕0015号)不再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确定的项目,按照原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