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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农业项目管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09-30 13:48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锡政办发〔2016〕159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农业项目管理的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农业项目管理水平,管好用好财政支农项目资金,创新项目扶持方式,依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实施意见》(苏发〔2014〕1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13号)、省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项目管理的意见》(苏农计〔2015〕42号)、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林业项目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林业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林计〔2014〕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农业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围绕无锡现代农业发展目标任务,贯彻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以稳粮增收为中心任务,创新投入机制,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管理体系,强化责任落实,推进项目管理公开公正,按照“谁申报、谁实施、谁负责;谁主管、谁立项、谁监管”的原则,构建职责明确、运作规范、上下联动、严格监管、绩效跟踪、责任可究的项目管理新机制,切实管好项目、用好资金,努力使财政支农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1.转变方式。按照“稳步推进、平稳过渡”的精神,从2016年起,我市农业项目原则上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进行补助,减少环节,规范程序,公开透明,对照要求,严格把关,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和导向作用。

  2.强化管理。农业项目管理坚持依法合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严格监督、违规必究的原则,建立农业与财政等部门政策协调,农业计划财务部门统筹,业务条线归口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的工作机制。

  3.公开透明。坚持财政涉农专项公开公示制度,增强项目管理透明度,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农业项目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在项目征集、立项、奖补等环节实行信息公开,使项目申报主体了解相关情况,平等参与竞争申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4.提升效率。通过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项目质量,体现项目管理水平。

  二、扶持重点

  围绕现代农业建设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优势产业)和薄弱地区,调整优化农业投入结构,提高农业投入科学性、实效性。

  1.重点扶持高标准农田、农业科技装备、农业公共服务、农林资源保护和利用、农林安全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生态环境建设与治理等需要公共财政提供保障的领域。

  2.大力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外向型农业、农业物联网、休闲观光农业等发展,增强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3.突出发展优质粮油业、设施园艺业、健康畜牧业、标准化农业、特色渔业、生态林业、名特优经济林、农林渔产品深加工等产业,培育壮大优势特色产业。

  4.加强农业产业科技创新和农林牧渔种质资源保护,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不断完善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加大农业科技培训力度。

  5.大力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6.围绕农业帮扶工作,对经济薄弱地区加大科技投入和资金支持,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步伐,促进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

  三、扶持方式

  推进简政放权,简化项目申报、审核、立项、验收程序,完善扶持方式,强化各级农林主管部门“职责权”的统一,调动各级服务“三农”的积极性,逐步增加转移支付和资金切块的规模和比重。

  1.推进“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改革。减少环节、规范程序、公开透明,改进和完善财政报账制,发挥财政资金的最大效用。原则上对财政资金不占主导地位的、有具体补贴标准的以及培育发展农业新业态的竞争类项目实行“以奖代补”的方式,其余竞争类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方式,具体补贴方式由市农委在项目指南或实施指导意见中明确。重点工程类、任务类、研发类等项目按相应的政策文件执行。

  2.创新农业项目资金分配管理机制。逐步推进以农业基础资源、年度工作任务、产业发展指标和综合绩效评价等为主要依据的因素法分配资金改革。市根据分配因素将资金切块到各市(县)、区,各市(县)、区根据市项目申报指南(实施指导意见)和资金类别,自主确定项目和资金分配,实行全过程管理。市强化对各市(县)、区项目的绩效管理,建立健全以绩效为导向的财政投入机制。

  四、责任分工

  成立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农委、市委农办、市农机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市农委副主任、市委农办分管副主任和市农机局分管副局长为成员的无锡市农业项目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委。各市(县)、区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或明确职能部门进行业务对接。

  1.各成员单位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共同做好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等工作。

  2.市财政局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需求,统筹安排预算资金,及时下达项目资金,推进农业项目“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改革步伐,监督项目资金的规范使用。

  3.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市级农业项目统筹协调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制定项目管理的有关政策文件;牵头组织制定项目申报指南或实施指导意见,统筹安排各类农业专项资金;收集、整理、汇总和储备农业项目;牵头制定项目管理业务指导和培训参考计划。

  4.市农委负责配合市财政部门加强农业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编制年度市级专项预算绩效论证材料和项目完成情况的绩效评价;编制项目指南(实施指导意见)和规范项目流程管理等相关工作;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等工作;负责指导服务各市(县)、区市级项目的管理;负责对项目管理责任主体履职情况进行抽查监督,组织开展农业廉政监管检查、监督。

  5.项目建设所在的市(县)、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各类切块资金项目的全程管理,包括组织辖区内农业项目库建设以及项目申报受理、审核批复、实施监管、审计评价、考核验收等工作;对非切块资金的项目进行审核申报、监督管理、初验评价、申请验收等工作;负责开展项目管理业务指导和培训。

  五、管理流程

  全面推行“规范立项、过程监督、核查验收、绩效评价、集体决策、信息公开”的长效管理机制,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1.项目资金预算。每年下半年度,市农委根据农业规划和储备项目库,在与各市(县)、区农业主管部门沟通的基础上,编制下一年度市级农业项目预算,并及时与市财政局会商,经绩效论证、人大批准,确定下一年度市级农业专项资金。

  2.项目资金分配。根据农业基础资源、年度工作任务、产业发展指标和综合绩效评价等,采用因数分配法分配的资金,在年度预算经人大批准后及时切块到各市(县)、区。

  3.项目指南编制。每年一季度,市农委根据当年目标任务、扶持重点和项目资金预算编制本年度竞争类项目申报指南和非竞争类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由市农委或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发布,并在市农委门户网站、“12316”农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或其它媒体充分公开。凡竞争类项目原则上要编制指南,非竞争类项目可依相应的政策性文件下达。

  4.项目申报立项。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各市(县)、区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和指导辖区内的项目实施主体进行项目申报,通过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等方式进行评审后,经集体研究决策,予以公示,公示一周无异议,进行立项批复,行文报市级存档。

  5.项目过程管理。各市(县)、区农业和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分级负责,对项目实施内容、建设进度、完成情况等进行监管,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建设类项目进行过程跟踪管理,实时监督,并出具审计报告。

  6.项目考核验收。各市(县)、区按照项目分类管理的原则,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对各类完成项目开展考核验收。对“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类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或审计部门或专家评审等形式考核验收;对任务类、研发类、考核奖励类项目,根据项目类别要求,采用核查或专家评审等形式考核验收;对工程建设类项目按工程管理有关规定验收。

  7.项目入库存档。各市(县)、区项目考核验收通过、公示无异议后,经领导集体会商,发文下拨项目资金,并报市级存档,进入已完成项目库。

  8.项目绩效评价。年度项目建设完成、资金拨付到位后,项目实施单位和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市级归口管理部门和市项目办存档,将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9.市本级管理的各类农业项目,参照1-8管理要求执行。

  六、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安排好项目管理经费,包括委托第三方费用、项目评审、核查、验收和审计以及项目管理工作培训等相关的费用,保障项目实施、评审、核查和验收等管理工作公正有效开展。

  1.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对项目进行核查指导、考核验收,考核验收通过后,应及时通知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2.市级农业项目管理经费由市财政予以安排。各市(县)、区应将农业项目管理经费列入各市(县)、区财政预算。

  3.项目资金及项目管理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项目管理经费不得用于“三公”经费、外出考察、人员工资福利等费用支出。

  七、责任追究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对项目实施主体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尤其是在政策解读、各类台账、奖补形式等方面予以指导。

  项目实施主体如有违规违纪、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弄虚作假的情况,将列入诚信体系黑名单,3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农业扶持项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还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业主管部门在项目管理过程中要增强责任意识、法制意识,杜绝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管理过程的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督查意见和整改要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审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各市(县)、区根据本意见,结合各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农业项目管理实施意见或细则。

  省切块到市管理的项目资金由市级参照本意见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无锡市农业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名单.doc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30日

来源:无锡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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