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8-17 15:40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无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锡人领〔 2016 〕 6 号
关于印发《 无锡市先进制造技能领军人才
申报评审及扶持资金实施细则 》 的 通知
各市(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 太湖人才计划 ” 打造现代产业发展新高地的意见》( 锡委发〔 2016 〕 28 号 ),市人社局制定了《无锡市先进制造技能领军人才申报评审及扶持资金实施细则》,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6 年 8 月 1 6 日
无锡市先进制造技能领军人才
申报评审及扶持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 太湖人才计划 ” 打造现代产业发展新高地的意见》(锡委发〔 2016 〕 28 号)文件精神, 全力引进和培育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先进制造技能领军人才,构建与现代产业发展相适应的数量充足、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的高技能人才体系,特制定本 细则 。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二条 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实施先进制造技能领军人才的具体工作,各市(县)区、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和落实相应工作。
第三章 申报对象与条件
第 三 条 先进制造技能领军人才主要是指由我市先进制造领域企业引进、培育,熟练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具备精湛的操作技能,在工作实践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等操作 性难题的领军型技术技能人才。
第四条 引进的 先进制造技能领军人才 年龄一般不超过 55 周岁,能够独立或在 引进 单位支持下牵头提出、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等操作性难题,且 满足 下列 条件:
(一) 无锡市本 市 企业单独引进,或与在锡 高校、职业 院校 、技工院校 联合引进;
(二) 具有国家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 或同等技术水平 ,且在企事业单位技能岗位工作 5 年以上 ,并取得突出的成果和业绩;
(三) 符合我市先进制造业发展方向急需紧缺或 具有高超技术 技能水平或绝技绝活,来锡后仍从事技能工作,在本行业中有较高声誉 的高技能人才 ;
(四) 引进的高技能人才应 与 引进 企业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 已在引进单位 全职 工作 1 年以上,其中,境外引进的 应每年在国内工作时间不少于 6 个月 。 引进人才在认定后应继续在申报企业 全职 工作不少于 2 年;
( 五 )引进的 高技能人才 从到我市工作次月起,申报单位给予其薪酬月均不低于 1 万元(事业单位可放宽至 8000 元),以申报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为准;
( 六 ) 引进的 高技能 人才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 “ 中华技能大奖 ” 、 “ 全国技术能手 ” 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受省级以上政府表彰的高技能人才;
2 、经认定的国家、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获评省级企业首席技师称号的 高技能人才;
3 、 大型企业(集团) “ 首席技师 ” 或 “ 技能专家 ” 。
第五 条 培养输送的 先进制造 高技能 人才 年龄一般不超过 50 周岁,能够独立或在用人单位支持下牵头提出、实施和完成相关技能项目, 参加我市企业、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的先进制造业紧缺急需的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培训后取得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且 与无锡本市企业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高技能人才。
第六条 培养输送 的先进制造高技能人才 符合 本细则 第四 条 引进 先进制造技能领军人才 相关 条件 的, 可 参评先进制造技能领军人才。
第七条 对于企业引进、培养的制造业发展急需、社会贡献较大、现行人才目录难以界定的特殊技能领军人才或团队,经审核确认的,实行“一事一议”。
第四章 申报和 评审 程序
第 八 条 先进制造 技能领军人才实行常年 申报, 按每年发布的报名公告要求进行申报、评审和认定。 每年评审一次。 培养输送的先进制造高技能人才无须单独申报认定, 每 年 两次(上半年 5 月 1 日左右、下半年 10 月 1 日左右) 随项目 资金申领 同步 进行审核。
第 九 条 申报评审管理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一)发布公告
制定年度引才公告,明确具体申报条件和工作要求,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向社会发布。
(二)提交申请
符合先进制造技能领军人才条件的对象,可通过 “ 太湖人才 ” 网上报名平台进行 注册 申报, 按要求 提交 人才、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
1 、《无锡市先进制造技能领军人才申报表》(一式三份);
2 、 申报人 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
3 、申报人的 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或同等技能水平资格认证材料,以及 学历 学位证书 、职称 证书等复印件 ;
4 、申报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 3 年以上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薪酬证明、个人所得税 缴纳 证明;
5 、获得国家、省级高技能人才表彰等证明资料;
6 、取得的国家发明专利或技术技能成果及成果转化应用证明材料;
7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8 、境外引进的高技能人才需提供相关出入境记录;
9 、公告上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初审推荐
各市(县)区根据报名公告会同辖区相关部门受理项目申报,对申报人资料进行核实,审查通过后报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学历、资历等进行审查。
(四)评价评审
1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考行业(产业)主管部门的评价意见,视申报资料内容进行大数据复核;
2 、分行业、职业(工种)组织专家对申报人进行现场评审考核,并进行评价排序,产生入围人选。
(五)审议认定
1 、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 7 个工作日;
2 、公示无异议的对象由 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发文确定。
第 五 章支持政策
第 十 条 经评审确认的 先进制造技能领军人才, 可 享受下列支持政策。
(一) 引进工作资助
对于引进领军型高级技师的,按每引进一名给予用人单位 1 万元一次性引才工作补贴 , 实行一次性拨付。 领军型高级技师 在锡购房的, 给予 20 万元安家 补贴,分 5 年等额拨付。 每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人才项目实施情况进行 评价,评价合格的方可拨付安家费。
(二) 培养工作 资 助
对 在锡 高 校、 职 业 院校、 技工院校、职业 培训机构及具备培训能力的企业 等 开展的 我市 先进制造 产业发展急需紧缺的 技师 、 高级技师培训 ,培训人员取得技师以上 相应 国家 职 业资格证书 , 与 无锡本市 企业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 按培养输送每名技师 1000 元、每名高级技师 2000 元给予培养单位资助。
(三) 无锡市首席技师和技能大师工作室资助
1 、无锡市首席技师是指 企业 职工队伍中具有高超技能水平、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在本行业 、企业 或领域中技术水平拔尖、业绩贡献突出、影响带动作用较大、得到业内认可的高技能人才。无锡市首席技师等同 “ 无锡市企业首席技师 ” 。 对于先进制造 技能领军人才获评 “ 无锡市企业首席技师 ” 的,给予一次性 1 万元奖励 。
2 、对于先进制造 技能领军人才在我市领衔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的, 除 按 有关 文件规定 享受相应待遇外 ,对 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效显著,管理期满后绩效评估为优秀的,给予 5 万元资助。
(四)“一事一议”项目资助
经“一事一议”确定的先进制造技能领军人才,其扶持待遇按照协议另行兑现。
第 十 一 条 先进制造技能领军人才认定后即签订人才、所在市(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方扶持协议,明确扶持期的责权。
第六章 预算编制和下达
第 十 二 条 先进制造技能领军人才扶持资金实行绩效预 算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于每年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先进制造技能领军人才扶持资金预算,提出年度部门预算建议,并按规定程序报送市委组织部。市 人才办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年度部门预算建议,综合考虑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和当年财力可能,提出先进制造技能领军人才扶持资金预算 建议 。预算按规定程序报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审议 后编入政府专项资金预算草案 。
第十 三 条 年度预算经市人大批准后,市财政局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年度预算等及时将预算指标下达到相关主管部门。
第七章 资金申领审核程序
第 十 四 条 引 才 项目 资金申领
(一) 引才工作补贴 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领。申领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 、《人才引育专项资金单位申请表》一式三份;
2 、 领军人才 与引进企业签订的 劳动合同;
3 、 领军人才按月 缴纳个税的单据;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5 、 企业银行帐户(开户行及帐号)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企业申请资金材料进行审 核 通过后,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二) 安家费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领。首次申 领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 、 《人才引育专项资金个人申请表》一式三份;
2 、 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护照或身份证);
3 、 学历 学位证书, 职称 或职业资格证书;
4 、 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在锡设立机构、出资创办企业的工商注册证明;
5 、 在本市购房的不动产权 证或《商品房销售合同》及购房发票复印件;
6 、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后续周期性申领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 、 《人才引育专项资金拨款申请单》一式二份;
2 、 市(县)、区及所在企业(园区)对人才及项目的评价报告一式二份。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企业申请资金材料进行审 核 通过后 , 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第十 五 条 培养 输送 项目 资 金申领
培养单位资助 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领。申领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人才引育专项资金 单位 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 《 技师、高级技师 补贴申请人员名册》 ;
(三) 培训 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四)培训后 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
(五)培训人员 与 企业签订的 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缴纳社 会保险费证明等 凭证 材料 ;
(六)培养单位的银行帐户(开户行及帐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培养单位申请资金材料进行审核 通过后 ,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第十 六 条 无锡 首席技师资助 经费 拨付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年度 发文公布的 无锡市企业首席技师名单, 填报《 人才引育专项资金拨款申请单 》, 向市财政局 申请 拨付资金 。
第十 七 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资助申领
(一) 首次申领 技能大师工作室启动经费 ,由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年度发文公布的无锡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单,填报《 人才引育专项资金拨款申请单 》,向市财政局 申请 拨付资金 。
(二)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技能大师工作室实行日常管理、年度考核、期满绩效评估工作。 年度考核 合格 或 管理 期满绩效评估 优秀的技能大师工作室 资助经费申领, 由技能大师工作室所在企业 提供以下材料:
1 、《 人才引育专项资金单位申请表》一式三份;
2 、技能大师工作室 年度 考核 结果 公布 文件;
3 、 技能大师工作室 管理期 内年度工作总结或 管理 期满工作总结;
4 、领军人才在主持、参与本单位以及其它单位的重大 项目 建设、技术 创新 、 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 方面取得的 主要技术技能成果 及相关 获奖 证明等材料 ;
5 、企业的银行帐户(开户行及帐号)。
技能大师工作室经年度考核合格后,由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一事一议”项目经费拨付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 相关协议,对项目实行 日常管理、年度考核、期满绩效评估工作, 考核合格的 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
第八章 管理及绩效评估
第十 九 条 先进制造 技能领军人才的 评审 、管理和绩效评估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 二十 条 各地区要加强管理,每季度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报先进制造技能领军人才及其项目的发展情况。
第 二十一 条 先进制造 技能领军人才在扶持过程中发现申报资料作假、 工作状态不正常(含离开本市)、 违法乱纪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由市、区共同研判作出终止扶持的意见, 报人才工作联席会议通过后递交人才和企业, 同时撤消相关荣誉称号,停止发放或追回政府补助资金。 并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 进行公告。领军人才 本人离开 本市 的,由市、区共同确认,通告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单位。
第九章 附则
第 二十 二 条 本细则由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江阴、宜兴参照执行。
第二十 三 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无锡市委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