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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4-07 10:21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省政府令第5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36号)等文件精神,应对当前形势,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快构建促进就业长效机制,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贯彻落实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提供土地、资金及政策扶持的建设项目,应当将就业岗位增加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和安排政府投资的重要因素予以统筹兼顾。需要政府审批或者核准的生产经营性项目,投资人申请立项时,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包括项目建成后就业岗位预测内容;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明确扩大就业的具体安排,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等群体就业。立项批准后,项目投资人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就业岗位预测情况提供给各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

  二、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就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国有企业改革分流的离岗退养、协保、续保人员签订劳务协议,下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在2009年底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三、延长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可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四、明确就业困难对象认定范围。我市就业困难人员为登记失业并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对象:女40周岁以上、男45周岁以上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残疾人员;城镇家庭零就业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人员;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家庭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按《市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制定的无锡市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2〕343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征用土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4〕103号)精神,已纳入就业安置进行社会保险补偿或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未能就业的被征地农民;驻锡部队干部随军随调家属。

  将国企改革分流的离岗退养、协保人员纳入就业困难对象认定范围,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进行登记,但不列入失业人员范畴。国企改革分流的离岗退养、协保、续保人员可享受除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以外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五、对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对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岗位补贴。市区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江阴市、宜兴市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上述人员享受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享受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六、就业困难人员被企业吸纳或灵活就业可享受社保补贴。对公益性岗位和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其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个人负担。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金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七、扶持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享受的行政规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社保补贴、开业补贴、培训补贴等优惠政策,参照《市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锡政发〔2008〕304号)对创业扶持对象和就业困难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完善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就业困难人员不再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统一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就业困难对象类别,按规定凭证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和其他就业扶持政策。对2008年底前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2009年暂缓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凭《再就业优惠证》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扶持政策。

  九、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保障其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公共就业服务。

  江阴市、宜兴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贯彻实施意见。

  二○○九年四月七日

来源:无锡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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