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首起走私洗钱案近日依法宣判


来源:   2008-10-15 14:01 浏览次数:

    在人行无锡中支的积极推动下,2008年10月13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5·318”案件依法作出判决。经法院查明,被告人段某某在明知某公司存在走私违法所得的情况下,仍为该公司开立了专门用于转移资金的借记卡,将该资金账户提供给该公司用于转移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共计153万元,并亲自转移了部分差价款30万元,故以“洗钱罪”判处被告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这是无锡市首起、也是江苏省第二起以洗钱罪名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成功案例。

     该案件作为人总行“天网行动”重点专项督办项目,从立案侦察、审查起诉到案件审理,共历时一年半。在此期间,人行无锡中支充分发挥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源优势和专业优势,敏锐发现本案中存在典型的洗钱犯罪事实,并在人总行、南京分行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积极加强与相关司法部门沟通,在案件的犯罪构成、特别是犯罪主体的适用及排除、犯罪主观故意的认定和犯罪行为方式筛选等方面达成共识,并在证据提供、固定和完善方面作出了较大贡献。

    本案的成功判决,为我国接受国际反洗钱组织FATF评估提供了有力支持;同时,作为无锡首例以洗钱定罪的司法实例,它有效推动了无锡中支和各相关单位在打击洗钱犯罪方面的协作,进一步提升了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

责编: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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