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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名城保护步入法制轨道 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第二部文化保护规章

时间:2006-12-28 [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索引号 BA01-D0100-2006-005 生成日期 2006-12-28 发布日期 2006-12-28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人民政府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程序
内容概要:文化名城保护步入法制轨道 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第二部文化保护规章

  昨天,市长毛小平主持召开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无锡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草案)》。这是继《无锡市历史街区保护办法》之后,我市在文化保护方面出台的第二部政府规章,但涉及内容比前者更全面和详尽。 

  《办法(草案)》将本市范围内所有古村落、历史街区、工业遗产、名人故居、古桥梁等历史遗存纳入保护范围,明确把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作为实施保护的前提和基础,并规定了保护规划制定的原则和程序,力求体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宏观性、长期性和稳定性。此外,《办法(草案)》还进一步明确了保护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从历史文化名城及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文化遗存的保护与安全、遗存的科学合理利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诸多方面确定了保护措施。 

  记者注意到,《办法(草案)》明确违反保护规划擅自进行拆除或者建设工程、改变保护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改变建筑高度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的,都属于禁止行为。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的,应当在项目批准前听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古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后,方可开工建设。 

  会议认为,近年来,我市在创建历史文化名城上还存在着一些较为突出的矛盾和问题,诸如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政府规章不全,对历史遗产保护力度不够,对工业遗产和非物质遗产的保护缺乏相应保护措施等。《无锡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草案)》的制定,是我市推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迫切需要。 

  会议传达了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要求各级各部门认真学习领会,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明年经济工作,努力推动无锡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关于工业性项目等用地市场化运作的意见》、《无锡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草案)》,听取了《无锡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人防建设专项规划》编制情况的汇报。

责编:《中国无锡》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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